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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视直销之法律思考

    随着电视直销的种种弊端频繁被曝光,电视直销的可信度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然而,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我们应当知道,电视直销受到如此排斥的原因不在于其本身,而是缺乏规范。

  之所以监管如此之难,笔者认为主要症疾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监管部门与直销企业存在“利益链”。由于其急功近利性,电视直销需要与地方职能部门打通多层关系。一个销量不错的直销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在利益面前,监管部门很难真正秉公执法。

    二是监管职责上不明确。电视直销从内容上说,属广电局管;从形式上说,又由工商局管。从国家到地方,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哪个部门监管很难界定。三是法律制度的严重欠缺。电视直销行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了广告,还有产品本身。因此,要终结电视直销在消费者心中的负面形象,仅仅依靠禁止播放特定内容的广告,似乎还远远不够。

  电视直销只是一种销售手段,其本身并不存在对错,问题在于该如何规范这种销售手段,这才是解决电视直销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条例或地方性法规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电视直销的广告内容需限定。针对电视直销企业的隐蔽性,直销广告中必须主动公开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部门对电视直销企业把好设立登记关,质检部门把好产品质量关,广电部门把好宣传内容关,各司其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割断利益链。

  三是明确电视台的职责。电视台必然掌握直销企业的详细资料,如果提供不了直销企业的详细资料,将承担产品的售后责任。

  四是明确电视直销企业的法律责任。要求直销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标准。如果恶意运用“游击战”逃避责任,应启动“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原则,即公司受益人对产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情节特别恶劣的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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