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这就存在着如何适用刑法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应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是市场秩序。其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再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应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与合同诈骗罪规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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