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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应纳入“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这就存在着如何适用刑法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应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是市场秩序。其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再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应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与合同诈骗罪规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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