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军翰)11月22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出台。《通告》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境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住所或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通信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传销中以介绍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