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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狮集团”三传销“经理”获刑

         本报讯(孝感晚报记者祝伟通讯员朱林朝张扬)昨天,孝南区法院一审,以“犯组织传销罪”判处“天狮集团”三名传销“B级经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至2009年,四川女子文某、彭某与同乡男子彭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狮集团”,租住在孝南区玉泉南路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团伙要求发展人员以购买所谓的“天狮集团”化妆品(2800元一套)的方式缴纳费用,成为公司业务员后再按此发展下线。

        该团伙在孝感共发展下线100余人,文某、彭某、彭某某在此传销团伙中为“B级别领导”,负责收取费用、进行登记、计算和发放奖金。

         经审理,法院判处文某有期徒刑10个月,彭某、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3人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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