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09年,四川女子文某、彭某与同乡男子彭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狮集团”,租住在孝南区玉泉南路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团伙要求发展人员以购买所谓的“天狮集团”化妆品(2800元一套)的方式缴纳费用,成为公司业务员后再按此发展下线。
该团伙在孝感共发展下线100余人,文某、彭某、彭某某在此传销团伙中为“B级别领导”,负责收取费用、进行登记、计算和发放奖金。
经审理,法院判处文某有期徒刑10个月,彭某、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3人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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