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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士力: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证券简称:天士力编号:临 2011-017 号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6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5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5 月 23 日

● 除息日:2011 年 5 月 24 日

● 红利发放日:2011 年 5 月 3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及日期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1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1、本次股利分配拟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516,421,327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309,852,796.20 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0 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11 年 5 月 23 日

2、除息日:2011 年 5 月 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5 月 30 日

四、发放对象

本次红利发放对象为截止 2011 年 5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股东天津天士力集团有

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

据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54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5 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6 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

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 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 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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