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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房地产还30万余元维修费给仙妮蕾德公司

位于广州的一家公司投资购买了福州一楼盘的商场及车位。后来,该公司接到开发商通知,要交30多万元的维修金到福州市房管局。公司就把这笔钱打给开发商,让其代交。谁料,开发商根本没将这笔钱交上去。这家公司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23日,位于广州市的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州的福建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将日月星花园(现源利公寓)1楼1座3层商场卖给仙妮蕾德公司,并约定:该商品房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由买方交付福州市房管局。

仙妮蕾德公司表示,2006年11月,他们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对方要求他们尽快把30多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汇到开发商的指定账户,由开发商代交给福州市房管局。为了能让开发商尽快配合办理房产证,他们只好将钱打过去,委托开发商代付这笔钱。2011年2月10日,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证明:截至当日,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没有“日月星花园”1楼3层商场和1地下一层8个车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家公司便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庭审中,福建嘉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他们与仙妮蕾德公司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仅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仙妮蕾德公司实际上不具备诉讼资格。

法官说法

台江法院认为,被告原、双方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由原告仙妮蕾德公司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按照购房款的2%交付福州市房管局相关专管户头。被告嘉园房地产向原告收取代收代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且在代收这笔钱后并未将该款上缴至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所以,嘉园房地产应将维修资金30万余元还给仙妮蕾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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