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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营销涉传 “代理商”广西获刑

       2013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新型的传销案件,被告人何某明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入何某明于2011年8月加入某购物网并成为会员。并在平乐镇新安街经营“平乐县福星医疗器械经营部”过程中,采取“万某购物”的消费模式,利用“消费=免费=存钱”等虚假广告,吸引会员和商家加入,又通过宣传发展新会员,提高消费额可以不断提升级别,吸引会员和加盟商不断发展下线。被告人何某明在2012年3月发展成为“某购物”的区域代理商,负责平乐区域的会员及加盟商的组织和发展管理工作,并在平乐区域发展加盟商22个,会员480余人。被告人何某明负责的平乐区域总营业额达1,405,307.35元,其从中获利10,01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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