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水市麦积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钟某、李某、刘某、高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系河南人,李某、刘某为山西人,高某为陕西农民。2008年初,被告人钟某在宁夏固原市加入以销售深圳某文化公司化妆品等为名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董某(另案处理)、李某为其下线人员。2009年底,钟某、董某、李某等人又带领其传销团队窜至麦积区,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间又发展高某、刘某等人为其下线人员。此后他们诱骗下线人员400余人,收取投资款,供他们挥霍。被告人钟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李某、刘某、高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