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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按新版《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要求实施认证

为完善食品质量—酒类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CNCA-N-0032005)的有关规定,我委结合相关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修订、备案工作,对2010年发布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按新版《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要求实施认证。

二、已按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完成转换。

三、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及其认证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

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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