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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新规:九类词语或禁用

直销行业网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等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化妆品的名字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除已注册产品商标的产品外,禁止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禁止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禁止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禁止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禁止使用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词语;禁止使用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名称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烫发类、防晒类化妆品应在标识标签中注明颜色或防晒指数;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气味或特定使用人群等,应在标识标签中注明。

【责编: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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