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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直销企业培训之监管

直销行业网讯 在国内,鲜有行业从业人数超过直销行业的。庞大的销售队伍是直销企业最直接的生产力,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直销企业的形象以及产品销售量。目前,有部分直销企业在开展培训活动时对直销员、经销商只招不管,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只有加强对直销企业培训活动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挑好人,培训好,管理好,直销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直销培训的概念、形式和内容

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现行法规对直销培训概念、形式和内容都规定得较为粗略。笔者认为,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通过现场、网络、电视、函授等方式,向本企业拟招募直销员和已招募直销员讲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本职业道德、直销基础知识、直销风险揭示等内容的各种培训活动。直销培训内容应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方能按照计划实施。

直销培训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现场、网络、电视、函授培训等。其中,现场和网络培训是目前最主要的培训形式,应当重点监管。

直销培训的内容包含以下几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本职业道德、直销基础知识、直销风险揭示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是从外力约束方面来规制直销员行为,而基本职业道德培训则是从内因约束方面来规制直销员行为。两者相互结合才能让直销员知晓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自觉不去触碰职业道德底线,从根本上规范自身的行为。

我国直销企业培训的现状及监管必要性

当前,直销企业普遍重视培训活动,内部设有专门培训机构,但由于国内直销企业发展时间较短,培训体系不完善,培训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出现培训工作只注重培训个人创业而忽视公司品牌、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职业道德、注重人员扩张发展而忽视团队合作,以及直销培训员数量少、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直销行业的特殊性,直销员通常集产品的消费者、销售者于一身,身份不时转换,难以严格界定;直销采取的是无固定场所交易形式,直销员的组成结构不稳定,销售地点也不固定;直销行为的随意性强,容易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消费者的购买风险;直销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利性,可能破坏市场秩序以及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工商机关加强监管直销培训活动十分必要。

监管直销培训难点

笔者在实际执法中,发现监管直销培训存在以下难点:

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关于直销的法规只有《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而针对直销培训的法规只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及《直销管理条例》,这些法规规定较为粗略,缺乏具体罚责,不能全面指导直销企业开展培训活动。

具体来说,《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在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但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收取培训费用行为时,除了没收违规收取的培训费用,相关法规对培训中涉及的场地租赁、培训人员工资等费用是否扣除等未加以规定,缺乏操作性。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直销培训员的满足条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及直销培训员应当对培训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但是,上述条款的具体罚则都没有在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此外,《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情节严重”情形。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执法部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直销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执法部门对直销行业的理论研究较少。对基层执法人员开展直销监管业务培训较少,不同地区执法水平有差异,造成了直销监管行业成为基层工商机关执法难点。

执法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亟须加强。当前,一些违规直销企业的操作手段逐渐网络化,给工商机关的监管执法工作带来挑战,造成工商部门对直销违规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及查处难。

发现难,网络违规直销活动往往通过会员号和密码管理开展,而违规企业向一般公众开放的页面往往没有违规现象;取证难,网络违规直销的证据一般涉及电子证据,容易遭到违规企业的更改和毁灭,很多违规企业将其服务器设在异地或者境外,这给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查处难,相关法规对工商、公安、通信等部门职权分工不明确,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此类违法行为查处难。

加强直销培训监管工作对策及建议

针对监管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加强工商机关直销培训监管工作。

确立立法目标,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理论研究。健全的直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工商机关开展直销培训监管工作,而我国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得较为原则,亟须细化相关条款。此外,我国的直销行业起步较晚,对直销理论的研究较为匮乏,应加强与国外学术界的交流,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推动高校和社会研究机构研究直销理论。

对现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一是适当降低直销企业的准入门槛,现行法规规定保证金金额过高,造成大批想规范经营却又无法踏入这个门槛的“地下直销企业”,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直销市场情况;二是设立层级准入制度,应根据直销企业可以经营的产品范围以及直销区域,设立相应的注册资金及保证金标准,针对直销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三是明确网络直销以及网络培训的具体监管措施,现行法规对已十分普遍的直销网络培训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修改法规中对新兴的直销经营模式、培训方式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直销企业公开直销培训流程,对直销企业整个营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完善直销企业培训的报备制度,除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备外,应将培训内容向所在辖区的基层工商机关进行备案,由监管部门核审后方能进行培训;五是现行法规对各种直销企业违规行为缺乏具体罚则,应增加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对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情节轻重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六是现行法规对涉及直销监管的各个部门职责规定较为原则,应对部门联系制度、信息通报、职责分工等进行详细规定,为基层监管部门制定指导直销监管工作办法,明确工作流程。

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力度。欧美国家的直销行业发展历史悠久,直销市场较为规范,而我国直销行业起步较晚,直销企业违法违规现象较多。因此,笔者建议,工商机关应借鉴国外直销监管的成功经验,采取严格监管模式,提高基层监管部门干部的业务水平,对直销培训建立专门的备案制度,完善直销监管手段。

尽早成立中国直销行业协会。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成熟的信用体系,而相关职能部门不可能全天候监管直销企业。建立中国直销行业协会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直销市场真实情况,获得市场信息更加及时、全面。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相应的中国直销行业协会,辅助监管部门督促直销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引导直销企业诚信自律,促进直销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市工商局直销监管处 杨铭)

【责编:叶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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