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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直销企业业绩统计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4]40号

  【发布日期】2014年1月24日

  【施行日期】2014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138号),自2013年11月起,直销企业每月向商务部报备的数据将执行新的《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为做好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行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销企业按照《2013年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格式要求,于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本企业2013年度的经营情况。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直销企业应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及《统计表》要求,于每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本企业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每月的经营情况。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直销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经营数据,加强对本地区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就2013年本地区直销行业发展及直销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戴毓高,外资司 邵伟

  电话:010-85093324,65197881

  传真:010-85093321,65197322

  电子信箱:fgc@mofcom.gov.cn

  附件:1.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2.2013年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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