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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关于规范直销培训的意见》发布

直销行业网讯 近日,河南省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直销培训的意见》。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直销培训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直销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直销培训监管范围

(一)职校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应加强对以下职校培训活动的监管。

1、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的培训活动

2、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的培训活动

3、直销企业对不特定人员进行的含有产品介绍、直销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介绍的聚集活动。

(二)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直销培训。

二、加强对直销培训主体的管理

(三)直销培训的主体仅限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活动。直销企业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活动的,应当进行书面委托。受委托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得再行委托。直销企业应当将书面委托书同时报注册地省级工商机关和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机关,同事在企业网站进行披露。

(四)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直销培训,进行直销培训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未取得《直销培训员证》和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及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培训。

三、规范直销培训内容

(五)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以及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和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其中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总培训时间的30%。

(六)直销企业要建立招募直销员考试题库、随机组合试卷、试卷要覆盖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且法律法规知识点不得低于试卷的50%,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知识点不得低于试卷的20%。

四、完善直销培训程序

(七)直销企业在中文网站上公布的直销培训计划应于直销培训时在培训场所张贴。张贴的直销培训计划要申明不招募《直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7类人员。直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于培训前7日报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八)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时要告知参训人员、不吸收《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7中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在进行考试时要对参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参训人员与参试人员的一致性。

(九)直销员推销合同中要有不接受《直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7类人员参加的申明和处理办法。直销企业在与直销员签定推销合同时要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直销员条件的,不得签定推销合同;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隐瞒身份加入的,要及时进行清退,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锁定在公司网站。

五、规范网上直销培训

(十)直销企业采取网上培训的,培训内容要符合有关直销培训的规定,直销企业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没有人员监督、代人培训、代人考试等问题,保证参加网上培训、参加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十一)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相关内容的培训,要由直销培训员进行面授,不得仅采取网上培训方式。

六、加强对直销培训意外会议的监管

(十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直销培训以外的各类会议(企业员工会议除外)、会议人数应控制在5000人以内,会议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工商部门进行报备。

(十三)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直销员、专卖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会议、培训活动(如,产品推介会、产品推广会、业务沟通会、产品讲座、美容讲座、营养讲座等),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向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备案,以备查。

(十四)直销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经销商、直销员、专卖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组织的各种形式会议,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种会议、培训活动不得有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夸大奖励制度等违法违规的内容。

(十五)县级工商部门对于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报备的此类会议,要加行政指导。并可根据情况决定派员监督。对于未按规定报备、备案以及会议、培训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编: 叶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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