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网讯 从工商总局官网获悉,《服务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工商总局就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发布意见。
意见提出,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直接予以登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申请人在签署变更申请书中“经营者”一栏,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替代,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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