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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审裁一传销案 一“老总”发展下线69人获刑三年

直销行业网讯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贾某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为据点,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经营产品,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形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施行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层级管理,在运营中要求每人交纳6.98万元或7万元(实际操作中或有不等数额)的入会费用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并以获取提成和返利为诱惑,诱骗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从而提升自己的层级获得更多的非法收益。

贾某成为该组织的“老总”级别人员后,通过参加或举办传销组织宣讲会、经理复制会等活动,对尚未成为“老总”级别的人员进行鼓吹、宣讲,有目的、有组织地诱骗他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贾某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有贾某芳等3人,贾某芳等人又分别发展了数量不等的下线人员。

经调查,贾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共涉及69人,层级超过三级。2014年6月5日,贾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和谐商务理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贾某虽主动到案,但因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愿交代其他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贾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记者:朱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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