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社交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1.45亿,同比增长19%,社交网络购物在网购用户中的使用率由33.8%提升到35.2%;网购用户人均年度社交网络购物金额2134元,同比增长75.5%,人均年度社交购物次数7.2次,同比增长20%。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购物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微店等社交网络店铺也应运而生,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购物习惯正逐渐发生改变。然而,微信购物火爆的背后,却存在着无证经营、经营行为难监管、消费者难维权等一系列隐患。
一、交易风险突出
受行业高利润和运营低成本等因素的驱使,一些经营者转向微信营销,其中很大一部分商户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于经营者在微信中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造成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找经营者维权。此外,部分商户设置钓鱼网站骗取消费者钱财,增加了交易风险隐患。
二、虚假宣传频发
微信上出售的商品大多展示方式简单、缺乏必要商品参数,这些都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使得他们难以有效辨别商品真伪。一些微商利用消费者“信熟”及碍于情面的心理,借机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假货。
三、细化规定缺失
近年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缺乏针对微信购物的专门化、精细化配套法规。微信营销不同于一般网络交易,很难直接适用上述规定,监管部门在查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时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监管力度不大
微信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购物方式,在运行过程中不免存在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微信购物监管方面,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同时,微信平台开办方在加强内部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微信购物监管难度较大。
对微信经营性质的分析
传统网络交易主要是通过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方式进行的,交易的媒介是电子商务平台。然而,微信购物的媒介是微信这种社交平台。社交平台本身缺乏专门保障交易安全的规则、制度和体系,也无法通过搜索库存、商家信息等技术功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微信经营的常见类型
1.朋友圈经营
主要指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上传商品图片和介绍信息,如面膜、奢侈品、直销产品等。有的用户以海外代购为名,在朋友圈出售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2.微信群经营
除了朋友圈之外,一些微信用户还在熟人之间主动组建微信群,利用社群关系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微信经营。
3.微信公众号经营
也称开办微信小店,主要指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腾讯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商家。据了解,这类商家一般需开通微信支付接口,交纳2万元押金。
4.微店APP经营
主要指用户个人下载微店APP并在线注册后出售商品。在这类经营模式下,微信商户通常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也无须身份认证和交纳保证金。
二、如何判断微信商户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微信经营过程中,微信商户区别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而这也成为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争议缘由。笔者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否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微信商户进行产品销售,其行为具有营利性,经营目的与传统经营者相同。这种行为的目的不会因为采取了特殊的经营形式、渠道或方法而改变,也不会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
因此,如果微信商户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销售行为,理应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买家依法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如果微信用户个人在微信上出售闲置物品、二手商品,或者从事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商品交换行为,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微信购物的监管对策
一、依法引导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笔者认为,对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经营额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向微信平台开办方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引导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韩国,政府部门规定了一条甄别网络交易平台上专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卖家标准:当个人卖家的半年销售额达600万韩元(约4万元人民币)时,该卖家就被认为规模较大,属于专业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二、强化微信经营信息公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因此,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及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便于消费者了解查询,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三、加强对平台开办方的监管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的相关要求,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履行平台监管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微信平台开办方应严格履行平台监管职责,实行商家经营资质认证,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开放商家经营信息查询平台。同时,对微信商户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经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立即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四、完善配套规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微信购物作为一种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同样应引入该条款,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有关特殊网络商品交易的规定不尽完善,建议相关部门着手研究出台针对性强、规范化、精细化的配套规定,为执法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五、加强协同监管
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通过网络销售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会同有关审批部门,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加强协同监管。对未取得审批的经营主体,应要求其及时下架商品,同时要求微信平台开办方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六、强化消费教育引导
针对微信购物消费纠纷频发的情况,工商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宣传教育,提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提高警惕,谨慎挑选商品,切忌贪图便宜,陷入消费陷阱。
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留存与商家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一旦权益受损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进行合法维权。鼓励消费者积极向工商部门及平台开办方举报微信购物违法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作者: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高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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