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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对保健品行业重新定义

直销行业网讯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众人士可在2016年11月19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此次《条例》再次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保健食品,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

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

保健食品功能应当符合保健功能目录要求,并严格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进行标示,不得随意增减词语,不得随意组合。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同时,《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的食品原料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食品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产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者备案号。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企业内完成样品生产,并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此外,《条例》还要求,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情况,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责编: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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