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IGOFX
【案件简介】据马来西亚《中国报》报道,一名90后中国女子张雪娇(26岁,来自江苏常州)被指卷款潜逃马来西亚投靠丈夫,其丈夫是一个金融诈骗组织IGOFX的大股东,张雪娇以中国IGOFX总代理的身份,打着“躺着赚美金”的口号,半年时间在国内发展40万名会员,卷走人民币近300亿元。
2017年6月8日,IGOFX跑路,平台内所有玩家本金损失超90%,设置止损依然爆仓,IGOFX控股有限公司,自称2012年成立于新西兰,已经有近5年的历史了。去年该公司为了进军二元期权的市场,放弃了原有的新西兰监管,将公司总部搬去了瓦努阿图共和国。IGOFX的瓦努阿图监管证书信息上显示,在瓦努阿图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监管有效期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只有短短1年的时间。可以见得,这个空壳公司为了快速拿到行骗执照,才选择到瓦努阿图。而这个地方也成为很多行骗公司快速注册的地方。IGOFX至今没有任何可靠的产品或服务,只是不断发展会员和代理,依靠会员的资金投入盈利,新加入的会员最低投资是100美元。IGOFX的业务模式被称为多层级营销(MLM),即根据会员投资金额的不同,他们被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交易者500美元;介绍人1000美元;JIB2000美元;IB5000美元;MIB1万美元。会员设有利润分红,每月投资回报率的90%用于操盘手和投资者分红。两方分红的比例则根据操盘手的级别而有差异,大体上操盘手的利润分成在5%到30%之间。每月投资回报率的剩余10%会用于支付会员(即IGOFX推广员)分红。按照会员的级别分配比例:第一级别5%;第二级别3%;第三级别1%;第四级别1%。“我们的钱根本没有进入外汇市场。”云南大理的投资者张国忠说,他查询自己的MT4软件(一款市场行情接收软件)交易记录,发现自己进行的外汇交易有操作记录,但凡是托管给操盘手进行的交易均没有交易记录,“只要选择托管,钱就会从账户中扣除。最后只有交易结果,没有交易过程。”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现在的诈骗形式越来越多样,外汇交易诈骗如今也走入人们的生活,已有多起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崩盘跑路、突然关闭或被定性为传销诈骗等风险的事件发生,这些都仅是当下互联网炒汇平台乱象的缩影。部分外汇理财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声称自己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但是实际上,这些认证或者授权都是造假的,并不是实际受到这方面的监管,平台以“互助理财”的名义发展下线,按层级返利的方式不断吸引新投资者加入,这种模式涉嫌传销。这些庞氏骗局抓住了人性的弱点,进行诱导和诈骗。
案例十、亚欧币
【案件简介】海南海口警方破获了一起传销案,他们声称亚欧币只要花五毛钱买入,不到一年时间就能涨到五倍多。也就是说,投入100万,就可以涨到500多万。按照公司的宣传,亚欧币是“国家首家合法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由海南跨亚欧公司发行。用户购买“亚欧币”,需要通过这个网站展示,亚欧币存储在内盘,内盘的价格只涨不跌;另外还有外盘,通过交易卖出“亚欧币”进行提现。 所谓的只涨不跌,其实是跨亚欧公司工作人员敲敲键盘就能实现的。 虚假的“涨势”,就是为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亚欧币”传销参与者表示,如果说你人脉比较多,市场比较大,他也赚很多钱。只要超过1000万,三级分销,可能是省级代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院卞永祖表示“用网络的这个模式,用群的模式,一方面节省了成本,可以去操纵这个群里面的舆论,另外一个,非常隐蔽,你在这里面,人和人是不见面的,你想知道上线是谁,都比较困难,所以说这个有很大的隐蔽性,并且这个扩展非常快。因为区域在这个方面是不受限制的。” 在这些包装之下,短短一年的时间,“亚欧币”吸引了4万多名参与者,吸收资金达到40多亿元。 在涉案的40多亿元中,有约10亿元用于会员高额返利,约27亿元用于会员提现。有超过3亿元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和夏某荣等非法占有。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数字货币的风靡,我国的诈骗集团也在这中间钻空子,实际上,人们在购买数字货币的同时,并不是真正的了解数字货币,就像现在风靡的比特币,很多投资者压根就不明白到底什么是比特币,比特币又是如何产生的,只是听别人说这东西挣钱,就将自己的积蓄投入,亚欧币骗局就是利用了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痴迷和信任,开启了诈骗。
什么是网络传销?
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了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互联网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可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网络传销的特点
1、手段隐蔽
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密码。
2、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需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跨地域性传播。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3、标的虚拟化
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是一个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于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的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4、违法成本低
互联网传销首脑只需要建立一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5、首脑高智化
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需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一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同时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还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6、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目前,互联网传销类型多种多样,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各地方、各机构分类标准不一,但是本质相同,大致有以下六种:
1、“虚拟互联网”式
这种类型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加入的新人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
2、“资本运作”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的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3、“混合传销”式
互联网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作为幌子,构建互联网购物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来获得报酬。
4、“免费获利”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对人们的诱惑力比较大,一般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所以互联网传销组织利用人们这样心理,提出“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等等诱惑力很强的宣传标语,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5、“互联网博弈”式
这类主要利用年轻人喜欢玩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的心态进行传销。互联网传销组织大都以玩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为幌子,然后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也就是变相交纳会费,再利用各种奖项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6、“各种互助”式
这种类型主要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打着“互助投资”“各种慈善”“互助、互爱、互赢”等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并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
如何识别网络传销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了解,网络传销与网络直销在经销商利益来源、公司利润来源、加入条件、产品价格、质量、售后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责编: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