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网讯 近日,深 感身体乏力,没劲儿的刘先生在桓台某保健品经营部预付购买 了15盒瑞元胶囊,但服用效果不明显。与商家协调退款未果后 ,经桓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协调,商家退还了刘先生的预付款 。
近日,家住锦秋小区的刘先生向桓台县工商局反映,他于 1月19日在桓台某保健品经营部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十五盒 瑞元胶囊,但服用五盒后效果不明显,要求退回未服用保健品 的货款。“我要求商家把预付的钱退给我,但是商家一直没有 同意。”刘先生说道消费者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刘先生遂投诉 至桓台县工商局,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桓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找到该保健品经 营部负责人王女士进行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的,应该按照约定提供。为按照约定提供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 付款的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据悉,刘先生购买的瑞元胶囊未达到其宣传效果,商家理 应将未服用的保健品款项退给消费者。通过对双方的积极沟通 和调解,商家同意将消费者未服用的保健品款退还给消费者刘 先生,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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