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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商:经销商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活动

直销行业网讯 6月21日,直销行业网获悉,中山市工商印发工作方案,部署整改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等违法行为。中山市工商要求直销企业对照方案内容进行自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方案要求,直销企业在直销活动区域许可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直销企业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合法合规,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为条件发展直销员。直销培训员应培训上岗,培训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直销企业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直销产品不得超出产品核准范围,不得有传销、夸大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应合法合规,不得存在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直销企业主动向工商部门报备含有营销方式、产品推介、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会议、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方案强调,直销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约束,经销商有固定经营场所,办理合法营业执照,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

根据方案要求,直销企业不得支持、帮助、纵容或者默许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不得为其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提供帮助和便利。不得打着直销企业名义,欺骗、误导、引诱群众从事传销、非法集资。不得纵容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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