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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工商查办“幸福100”传销案,冻结资金5亿元

直销行业网讯 “幸福100”传销主要由吴某、林某、邓某等人策划,总部在珠海,该组织以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等为依托,宣称“幸福100”有40多家实体公司,总投资超过300亿元,未来五年内计划打造4-5家上市公司,理财、众筹同时进行,多渠道互利。全球拥有30多万会员,所有会员可升级为股东,不仅有理财互投,还有实体公司持股,公司文化是缘、孝、善,核心是利复利,年收益50%-200%。 会员投资后,通过积分理财,积分享受拆分(根据积分市场交易情况,平台对积分按1.2倍进行拆分)、升值上涨、差价收益(即用低价购买平台上卖家积分、增值后高价卖出,赚取利润和利复利的运作方法)、长期受益等增值。

该组织通过网站、公众微信号、各级会员的宣传推荐发展会员,成为会员首先在会员平台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及推荐人账号,注册成功后向 http://vip.zgyce.com/ 网站公布的 VIP 账户汇款,可选择1000、2000、5000、1万、2万、5万元的投资金额。VIP 确认收款后激活新会员账户,新会员会收到短信提醒。会员投资购买的都是“幸福 100”虚拟的理财产品,“幸福100”平台按投资额赠送不同比例“金币” 奖励,并无实际商品。“金币”可以在“幸福100”平台购买积分,积分交易后可转化为“幸福100”虚拟货币“一币”,“一币”可以提现或者在“幸福100” 商城购物,也可以购买“金币”或复投新增“幸福100”会员账户,每次交易平台收取10%服务费。

“幸福100”采取拉人头式发展下线,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即所谓的“动态投资收益”。

2017年2月13日,京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有一个“幸福 100”的互联网金融理财项目在京山做推广,估计是传销,请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并提供了网址和其知悉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开启联动机制 :

一是上下联动。2月28日起,京山县工商局分别向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各方支持打击传销工作 :向荆门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汇报案情以及报备,经省市局批准并取得指导、支持后开展立案调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幸福100”传销案情。建立了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部门会商打击传销的机制建设、经费保障、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明确部门职责 ;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副县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法制办、各银行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商局分管执法办案的领导为办公室主任,明确了打击传销的业务工作以工商局为牵头 ;由工商局、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专班开展调查,各金融机构要调配专人协助查询账户 ;由县财政局先行拨付办案经费200万元交工商局作为打击传销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同时启动内部“局所联动”机制,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工商所抽调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工商局专案组。

二是部门联动。由于网络平台数据具有即时变动、易篡改的特性,在暂未掌握后台数据的情况下,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需要通过固定会员平台内的资料综合显现其运作模式,体现推荐关系、会员层级、奖金制度。京山县工商局通过对不同层级会员的会员平台资料进行了多次司法存证或公证,显示出上下级会员的推荐安置关系及其变动发展的过程,用动态的方式验证奖金制度,认定传销行为。

取得初步证据后,京山县工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于2月20日向京山县公安局移送了案件线索和资料。随后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为刑事打击网络传销争取了时间。

京山县工商局以前期查询的账户信息为基础,结合“幸福100”会员平台中公布的收款账号、会员银行账号和传销组织控制的返利账号继续开展账户查询工作。京山县工商局向各商业银行查询了涉嫌传销账户200余个,对传销账户进行了整理、录入、分析并形成传销资金流向图,最终锁定了11个涉嫌传销的账户。

2017年4月2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京山县工商局的申请,安排6个专班对北京、珠海、泸州、汕头、昆明、太原等城市11个涉嫌传销的银行账户同步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涉嫌传销资金5.26亿元。

三是内部联动。根据领导小组安排,京山县工商局抽调了11人、京山县公安局抽调了7名办案骨干成立联合调查专班。

调查专班先后多次辗转广东、山西、河北等省,行程15万公里,历时8个月,证据涉及从传销组织的策划宣传、制定实施奖金制度到形成人员链、资金链的全过程,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京山县工商局认为,“幸福100”传销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全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1月3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对华北区域组织领导者赵某、张某、李某、谷某、吕某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没收冻结在案传销资金 430749163.63元。

珠海市公安局对吴某、林某、邓某等主要人员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 曾泽斌 朱朝权供稿,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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