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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监管迫在眉睫,平台责任亟待落实

直销行业网讯 据中国产业网数据,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为3607.3亿元,2017年达到6835.8亿元,同比增长89.5%。微商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板块之一,且发展势头迅猛,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构建了完整的营销闭环,微商既可以使用社交电商平台提供的标准化交易服务完成交易流程,也可以通过平台招募或雇佣提供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的接口,创建个性化的交易环境。二是传统微商开始多渠道营销,部分微商经营主体通过自建交易网站、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通过第三方开发者在社交电商平台上搭建穿透社交平台闭环,以期实现多渠道营销。

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扩大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的界定,拟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纳入法律监管。随着微商兴起,它带给人们新的消费体验,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假货、涉嫌传销、缺乏售后保障等现象屡见不鲜。

微商乱象丛生,对微商如何监管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挑战。监管部门面对微信上众多参差不齐的平台时,清晰的监管思路是应对挑战的关键。

平台治理责任亟待落实

2014年,品牌微商思埠开始使用分层代理模式开展社交圈营销活动,一直延续至今,成为最受争议的营销方式。2016年8月,微信安全风控中心宣布微信只允许两级(包括发展人员本身)分销模式,对于三级以上分销将停止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账号。

监管部门对分层代理模式的管制力度仍需加强,由于社交平台缺少电商交易平台那样健全的治理规则,部分采用分层代理模式的微商慢慢演变成了网络传销,对经济秩序的冲击不可等闲视之。

有越来越多的广告经营者利用社交圈广告具有流量大、传播快、成本低等巨大优势,通过大量招募广告分销成员来推送朋友圈商业广告,或通过“扫码送小礼品”等方式,抓取海量广告受众,使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逐渐泛滥,容易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且不易善后。

在微信投诉页面,对一起通过朋友圈发布销售假烟的广告行为发起在线投诉,发现微信平台竟然没有设置相应的举报按钮,体现平台对朋友圈广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社交圈的商业广告治理机制不全。

在合法经营和售后服务方面问题突出。在合法经营上,朋友圈交易存在包括产品是否三证齐全、产品宣传是否遵守了《广告法》等平台治理规则缺乏的问题。当前相当数量的微商都是个人向个人售卖商品,由于圈子内交易、部分环节监管不足,经营上客观存在“闯红线”“跨禁区”,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其次普遍缺乏售后服务机制。部分微商商家无实名认证,产品不提供购买凭证,而熟人售卖的方式会使消费者基于信任而忽略企业、产品资质及售后服务凭证等,一旦出现问题,很难保障自身利益。

监管部门可定期组织政企协作监管例会,交换监管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平台治理的作用,落实平台责任,同时,将监管部门的政策、意见及时反馈给平台,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

微商监管工作薄弱,跟不上形势发展

微商参与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延伸,第三方服务商以及相关行业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应运而生,微商产业链已初步形成。当前,微商营销产品种类多元,商品种类进一步扩大,已经由购买频次高、价格较低的单一美妆产品扩展到母婴、食品、服装、鞋子、保健品、家电、数码、农特产等多品类商品。

相关部门虽有对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进行调研,但是实际监管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滞后,监管能力不足,技术水平不够完善等方面。

《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将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则性地提出,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尽管如此,当前直接针对社交电商 ( 含微商 ) 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希望能在《电子商务法》中有所明确,使得微商及社交电商平台在经营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与传统电商平台相比,社交电商的行业规范建设比较薄弱。推动行业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将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价值。但在标准制定中,以下方面仍存在许多争议 :对完善微商行业的交易、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适应微商行业发展的监管体系 ; 强化平台服务商对微商市场的责任,建立微商交易过程信息留痕和事后倒查机制 ; 加快建立微商企业信用评价和服务认证标准,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认证机构,开展微商信用评级和查询等征信业务,强化对微商经营主体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分级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等 ; 建立微商行业信息发布机制,对不诚信微商进行信息公开惩戒等。

目前对微店、朋友圈等环节的监管依然比较困难。首先是违法行为发现不易,除投诉举报外,没有域名、IP等明确信息可以使用。其次是取证手段不足,依靠平台本身取证,行政成本高、效率低,PC 机、移动终端取证设备,以及技术、人才严重不足。再次是政企合作力度不够,平台治理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监管技术壁垒必须破除,平台透明度有待提高。

当前微商监管和案件查办与发展现状很不协调,亟待立法方面给予更加明确、完善的制度和法制保障。要切实加大调研力度,针对问题多发环节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从业人员、监管部门、法学界的意见,出台更细致、更有效的监管措施。要顺应“互联网 + 监管”的实际,落实“互联网 + 消费维权工作”的办法,提高微商监管的效率和规范性。要注重引导社会预期,将微商监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微商合法、诚信经营。

监管可以从设备、人才、经费方面不断加大投入,打造线上、线下两套监管团队 ;构建跨区域协作机制,完成数据共享、案件移送、协查协办的无缝对接 ;用好大数据手段,做好事前监管、主动监管、精准监管工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鼓励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高培训难度,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始终把执法能力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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