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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警方发文严惩“套路贷”:年底前不自首将从重惩处,举报最高奖励5万

近年来,不少“手机贷”“校园贷”演变成“套路贷”,甚至出现“裸贷”等情况,借款人最后不仅要还高额利息,还遭受各类威胁、暴力索债,“套路贷”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日前,长沙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简称《通告》),将从严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敦促相关违法人员在今年年底前主动投案自首。


10月12日起,该《通告》正式施行。



什么是“套路贷”?


《通告》称,“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违法犯罪,且呈发展蔓延之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那什么是“套路贷”?




《通告》予以明确,“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规定期限内自首,可从轻处罚 


《通报》敦促凡是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该《通告》发布之日(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重惩处。


此外,“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本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到相关部门投案自首,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套路贷”犯罪人员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鼓励举报,最高奖励5万元 


《通告》指出,全市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全市公安机关要通过广辟线索来源,侦办一批案件,整治一批重点地区,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查封冻结一批赃款赃物,确保打击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此外,该《通告》提出,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属于黑恶犯罪的,按照《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给予5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全市各公安机关均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为0731—11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楼扫黑办。群众也可在“长沙警事”官方微博通过留言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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