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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两千多万元获刑

近日,佛冈法院审理了一宗涉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6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河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前提下,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生意周转和开发佛冈县某楼盘为由,以个人名义,许以2%~4%不等的高额利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相传的方式,先后向王某好、张某文等1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民币2613.5万元,所吸收资金有用于做生意,但主要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被告人胡某河已没有能力支付本息,2016年底逃避他乡。其间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河承认所欠款项属实,无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河不具备吸收公共存款资格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达2613.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胡某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责任编辑: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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