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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P2P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

国家对P2P业务发展划定了界限,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为此,央行条法司也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的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即借款 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甚至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

 

第三,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国家对P2P业务发展划定了界限,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与此同时,在如何确保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上,提出平台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建议。另外,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对于央行明确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以及给P2P网贷提出的建议,可以看出,P2P网贷的规范之路将在不远处。

 

非法集资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在四个特点里面,最重要的是第四条: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资金的流向是否真实可控?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存在?


【责任编辑: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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