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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典型案例

3月15日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成果发布会,并举行四大电商平台“放心消费”承诺签约仪式。

浙江形成整治“保健”市场乱象高压态势

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委部署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作为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经济问题以及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行动狠抓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次行动重点摸排“六个重点”(重点行为及领域、重点商品及服务、重点场所及区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重点行为),严厉打击“十类重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十一项重点任务”分工,查处了一批“保健”市场利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法会销等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的大案要案,形成整治“保健”市场乱象高压的态势。

截至目前,“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4万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6147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7607个,检查“保健”类店铺17042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5330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415次,开展宣传活动1751次,开展协作执法614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万余元,清理网络虚假信息273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61个,立案查处各类“保健”市场违法案件731件,结案215件,涉案金额4100万余元,罚没款953万多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8起。

会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开展“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以来的典型案例。

浙江发布“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淳安县查处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召集浙江省内人员到淳安县利用会议形式开展营销培训,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在其培训PPT中宣传其产品“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 激活细胞. 排酸纠酸. 通经活络. 排风排湿……”等医疗和保健功效。此外,当事人还在其办公场所放置的《酸碱平产品手册》和《酸碱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宣传手册对其酸碱平酵素、片剂、DDS泥疗膏、能量油、红酒、发酵茶等十余种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二:杭州萧山区查处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宣传其经营的中医馆,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册并在场所内发放,宣传有“中央领导人视察圣德康生命线产品生产基地”的照片配图(实际为中央领导人2013年11月26日视察山东菏泽尧舜牡丹产业园时的照片)和“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于2015年11月30日成立的互联网+大健康平台公司……公司拥有国内最权威,医疗水平最高的一支中医名家队伍,是以‘全国全军有特殊贡献技术的专家’以及‘共和国领袖的专职保健医生’为主体组建的”等文字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三:杭州江干区查处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模式为网络销售保健类食品,其通过天猫店铺“天使之泪旗舰店”上架销售保健类食品“TERARS OF ANGEL/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同时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宣传页面上宣传“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外用美白淡斑祛痘祛黑头面膜”为“欢合牌超细珍珠粉”,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销售宣传页面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2600元。

案例四: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胶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属门店以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产品的免费体验为噱头,以赠送米、油、肥皂等礼品为引诱,邀请老年人上门观看由当事人策划、拍摄、制作,并提供给门店的各类视频和PPT课件。当事人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课视频与课件,每一系列中含有总天数不等,连续多天层层深入的教学视频与PPT课件。课件内容含有“子午流注实现了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副作用的康复理疗,安全、绿色、有效……”、“抗肿瘤、预防癌症作用”等虚假的内容及夸张的语句,误导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录制视频、制作PPT、授意部分门店录制采访视频内含有不实内容,并向下属门店发放用于向顾客讲授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苍南县查处苍南县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现场宣传和讲解电位治疗仪有治病预防治疗功效,在体验宣传过程中通过引用未经证实的瘫痪患者使用电位治疗仪后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及播放老红军这种具有历史背景的形象的演讲视频来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引用权威媒体“新闻1+1”栏目的部分视频,用虚假信息标榜自身产品,凸显权威性以此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宣传的方式营销,将市场价格为2000-3000元的电位治疗仪通过免费体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后以10950元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湖州吴兴区查处爱义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市爱义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金麒麟智能康复仪” 在广告宣传中称该医疗器械是“北京九0一金麒麟医学研究院”研制的高科技产品,具有高电、负电、睡眠、光能、激光五大治疗功能,利用静电机理、空气离子流机理、同频普振机理、激光治疗机理等作用于人体,起到活化人体细胞、净化人体血流、调解人体植物神经、调解平衡、延缓衰老等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人体的免疫功能和自然治愈率,全方位补充人体精、气、神等动态的运动能量和静态的休息能量。经查,上述内容与该“康复仪”的医疗器械登记信息不符,亦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对当事人的行为处15万元的处罚。

案例七:嘉兴桐乡市查处梧桐妙意堂副食品经营部保健品销售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共设有10个讲解厅,其中6个讲解厅内均有讲师正在对老年游客300余人讲解宣传所售灵芝产品;在办公室电脑查到记录表上记有“回佣”字样,团队接待单以及附在一起的销货清单247张。当事人为专门从事针对旅游团销售破壁灵芝孢子粉颗粒的经营者,主要向旅游团销售产品,为增加经营部客流提升营业额,与旅行社导游约定好回佣,由周边省市旅行社导游组织游客到店内消费,当事人记录旅游团的游客数和消费金额后,当场以现金的形式给予10—15元/人不等的人头费和15%—30%不等的销售提成作为回佣金额。当事人借此达成了247次交易,营业额944000元,查证的回佣金额为3322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八:

绍兴上虞区查处向老年人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先是违法搜集老年人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老年人信任有关协会组织和渴求健康的心理,擅自以杭州老年保健协会的名义反复向目标老年人进行电话推销,宣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将其效果神话。在老年人购买产品后,又采取在包裹中放置兑奖券以兑奖为名要求其支付手续费、税费,进一步诈骗老年人的钱财。而其用来推销的所谓保健品,有部分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其中“熊胆粉”更是由南瓜粉所冒充的假药。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截至案发之日,本案已查实的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受害者达5000余人。

案件进展:绍兴上虞区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2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案例九:

金华永康市查处会销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现场免费体验的方式邀请老年群体对其经营的康恩斯电位治疗仪产品进行试用。当事人使用“通过电场疗法,来调节人体内部环境,净化血液,畅通血管,排除血管垃圾来对糖尿病高血压头疼神经衰弱失眠便秘等的预防和改善的特殊功效”等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和推销。同时,当事人通过播放其他体验者口述产品体验效果的视频、在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体验者赠送的锦旗等方式对产品的用户评价和曾获荣誉进行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十:

金华磐安县查处美容行业使用假药系列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某等四家经营户在为顾客提供美容美体服务时,使用标签标注标称有PROAEGIS  WALTER   RITTERMeditoxi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Neuramis DEEP LIDOCAINETKTX等10余种麻药。上述药品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均无法出示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当事人在给顾客使用过程中未向顾客说明上述10余种麻药是药品,只向顾客说明在美容美体过程中使用涉案物品后会减轻疼痛的使用体验。该系列案件涉案货值金额11.6万元。

案件进展:陈某等四家经营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随即对该系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截至日前,已对涉案的12名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十一:

衢州江山市查处恒念保健品商行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经常采用举办茶话会与客户联络感情,并通过销售会议的形式销售产品。在销售“水机”产品时宣称:该水机系进口水机,长期饮用(半年)经该水机净化、处理的水,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指标可以恢复至正常水平值等内容;向参会客户介绍其销售的蒜氨酸口服液产品具有消炎作用等内容;在销售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时,宣称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含有骨胶原、氨糖成分,食用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以后,人体的骨密度可以增加,有辅助消炎的作用,要长期食用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经营者娄某、娄某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功能作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追诉讼情形,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娄某、娄某某二人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十二:

舟山查处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陀船厂路分公司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功效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健康知识讲座、进行现场采访等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会销活动,对其推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当事人从网上下载了“毒垢与疾病讲解”、“毒垢、疾病与微循环健康科普知识”等内容,自行制作电子宣传资料,并由工作人员在会销过程中通过使用电脑投影仪等设备、采用现场引导讲解的方式向与会的相关公众宣传播放并进行讲解宣传,宣传内容所涉及的医学理论、作用等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与其推广的“电位治疗仪”的登记适用范围“适用于缓解失眠症、便秘、头痛和肩膀酸痛”明显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舟山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陀船厂路分公司对其推广销售的商品的功能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十三:台州临海市查处某食品商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台州广播电视报终止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印有“台州广播电视报读者俱乐部”字样的嘉宾证及印有“台州广播电视报读者俱乐部文化惠民卡”字样的惠民卡、仍在经营场所张挂印有“台州广播电视报读者生活馆”字样的牌匾,利用中老年人对报社等单位的信任,从事销售保健品经营活动。截止案发,当事人以“台州广播电视报 读者生活馆”名义召开健康知识讲座,打电话邀请中老年人参与达20余次;在讲座上向老年人销售“金毅力牌蜂胶软胶囊”、“高山牦牛鞭胶囊”两款保健食品,对外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额为500000元,获利250000元,登记在册的老年人达500余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十四:

丽水庆元县查处刘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刘某某让其业务员任某到庆元开拓市场。任某等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在城郊一处面积仅为25㎡的民宅内开办工作室,并通过口头宣传、聚众播放视频等形式,声称其销售的甘诺宝力保健食品对糖尿病患者、乳腺增生患者、十年乳腺癌增生患者、脑中风病人、乙肝转阴患者等,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当事人宣称通过服用其产品可以慢慢治疗好失眠、脑瘫、癌症等多种疾病。误导消费者购买,且造成部分消费者深信其销售的产品具有神奇的治疗功效,不到医院就诊医治。截至案发,3个月内,当事人已售出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38.19万元,违法所得14.1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没款合计115.13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金华永康市查处微信销售添加药品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从王某等3个上家购进龙顶蛹虫草压片糖果食品,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产品的信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龙顶蛹虫草压片糖果”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含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龙顶蛹虫草压片糖果836盒,销售金额119335元,违法所得5063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添加他达拉非的龙顶蛹虫草压片糖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 处200元罚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632元和龙顶蛹虫草压片糖果144盒,并处7500元罚款;两项罚没款合计58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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