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特此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广大市民一方面要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参与、不宣扬、不相信传销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 “打传、禁传、防传”执法行动,做到“不围观”、“不起哄”、“不阻挠”,并主动参与街道(社区)、乡镇(村)组织的各类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
三、各出租屋主在房屋租赁时,要切实了解承租人的租房动机,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和变相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及时清除出租屋内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构建打传群防体系。为我市继续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拉人头”从事传销活动为重点,严厉打击跨地域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对绝大部分被蒙骗从事传销且违法情节轻微的群众,经批评教育后,劝其返乡;对少数能自觉检举为首分子,并有立功表现的传销违法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从宽处理;对极少数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活动的头目或首要分子,我们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FS:PAGE]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公安) 12315(工商)
20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