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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客搞传销 房东最高可被罚50万

    随着成都市“百日打传”行动的深入,近日,成都市工商局直销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对于一些对法律法规了解认识不够的房屋出租者,如果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负责人就近期广大市民关注的传销、直销等相关话题进行了通报。

  警示房东  租客搞传销你可能挨得不轻

   该负责人介绍,提供房屋让人做传销被处罚的案件,早在去年国内就有先例。去年,南京广陵工商与公安在沙南路2号1幢302室打击传销时,得知房东朱某将住房出租给了王某,而王某在房内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先后驱散传销人员20多名。执法部门认为,房东朱某对传销人员的非法聚集活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事实上为传销人员提供了活动场所。

   在成都这样的现象也比较多,“但大多数房东都不知情。”该负责人称,一些传销人员经常以自己居住,或开展电子商务等名义,去房屋中介处租赁房屋。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房屋中介对租赁者也缺乏应有的考察,致使一些房屋很容易就被传销人员租赁从事传销活动。

   “在进行房屋出租时一定要多对租赁者的租房用途进行核实,否则一旦造成违法事实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负责人特别提醒,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要加强对租赁人员身份和对房屋租赁后期的用途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将房屋作为传销人员活动场所,应果断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执法部门举报,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剖析传销  重点把握其组织和计酬方式

   在“百日打传”行动中,该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有关如何识别传销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解读。

   在谈到传销的特征时,该负责人介绍,当前,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电子商务”、“人际网络营销”等旗号从事传销。首先,从组织方式上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与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与者再以同样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其次是计酬方式,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第三,许多传销组织并不真正销售产品,或者不以销售产品为最终目的,或者用别人的产品为幌子,疯狂发展人员数量,以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到底何在?该负责人指出,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面对面[FS:PAGE]地销售产品,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他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也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高额入门费、单纯发展下线人员、没有实质产品的所谓销售网络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由于直销受法律保护,因此许多传销组织现在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遇到此类情况,不明真相的群众可以通过当地工商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进行查询,就可以知道其真实身份,识破传销的真相。”该负责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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