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网讯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机构风险不断显现
央行称,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以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为宗旨,适应公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差异化支付需求,网络支付服务得到快速发展。但支付机构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问题和风险不断显现,消费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是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
二是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疏于安全管理。
四是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普通消费者维权困难。
多项举措维护消费者安全
央行称,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罔顾安全,简单地迎合消费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如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零首付房贷服务,极大便利了消费者,但经过长期风险积累,过度创新导致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聚集,引发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全面爆发金融危机,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沉重损失。
《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如下主要规定:知情权方面,规定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协议内容(第七条、第十条)。
选择权方面,规定支付机构应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公平展示客户可选择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选用某种资金收付方式(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交易安全方面,强调快捷支付应当由客户直接授权银行,并按约定进行交易验证,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互相推诿扯皮。采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支付机构努力采用更高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以“最小化”原则采集、发送、处理和存储客户信息(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欺诈损失赔偿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赔付机制,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及时予以先行赔付(第三十七条)。
差错争议和投诉处理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机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内容有删减)
(记者: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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