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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格界定"传销" 罚金最高为违法所得5倍

      昨天(4月16日)在市政府召开的“天津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会议”上,本市最新出台并公布了《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试用)》,该文件从严界定了非法传销与传统营销及依法直销之间的区别,更加有利于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根据该文件,“传销活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发展人员,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鼓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发展人员,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

       “组织”传销活动是指,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幕后策划或者为首发起,纠集他人建立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领导”传销活动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对传销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和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领导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人以上或者单位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人以上的;自然人违法所得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因进行传销活动被判刑或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积极参加传销活动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应为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至五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依据其罪行严重程度和所判的主刑,酌情判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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