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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局实施企业监管办法 组织传销、直销违法等企业将入“黑名单”

直销行业网讯 四川省工商局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家工商总局之前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办法》。据四川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田培友介绍,今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相关义务的,或是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俗称“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10类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法》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重点监管。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义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进入“黑名单”企业失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资格,不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田培友表示,工商部门将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四川“黑名单”企业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信息,对“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经营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评价因素,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当然,若企业抱着积极的态度修复信用,5年内未再发生应“拉黑”情形的,工商部门会将其移出“黑名单”。

【责编: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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